潘淑霞(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平路村三组):
本院受理原告苏建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526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苏建成与被告潘淑霞离婚。二、孩子苏子文由原告苏建成抚养,由原告苏建成自行负担抚养费。三、被告潘淑霞有探望孩子苏子文的权利,原告苏建成有协助的义务。四、驳回原告苏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