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高金凤与被告陶进结、曹向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526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高金凤与被告陶进结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石材施工协议》解除。二、由被告陶进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金凤报酬5966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96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高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