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林、陈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学诉被告陈娟、被告刘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82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至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5月20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