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亚莉: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任焕利、史红成、万倩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任焕利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44080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判令被告杜亚莉、史红成、万倩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原告对蒲城县城关镇西府村一组10-1-4-53(房产证号:蒲房权证所字第国1928号)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1年04月19日11时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兴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