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武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由被告张武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赵美玲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