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旺:
本院受理原告刘百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百林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王兴旺立即清偿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