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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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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29 09:11:45 打印 字号: | |

 本报北京5月28日电 (记者  刘  婧)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版)。《意见》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意见》全文共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意见》明确了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的行政案件情形,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意见》对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可以向当事人发送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告知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事项。明确两种简化庭审程序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代替法庭笔录;可以简化裁判文书,但应当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等必要内容。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的情形及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进行审查,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依法快速审理的简单行政案件,庭审笔录可以适当简化,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制作要素式行政裁判文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