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要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汲取智慧、走向未来”。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是中国革命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的优良传统,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也以其独特的司法理念指导着新时代的司法实践。从革命战争年代、新中国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直到今天,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始终是人民司法的发展之基、力量之源。走进新时代,身处新阶段,我们要不断从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中汲取丰富营养,在坚守中发展,在继承中创新,推动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实现新突破。
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司法的灵魂
回顾建党百年历史征程,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发轫于1932年江西苏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临时最高法庭,探索实践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最高法院和其他苏区以及之后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根据地和解放区各审判组织,历经了新中国建立前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旧法统、推行司法改革运动,也经历过“文革”曲折发展的过程,丰富和发展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正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初期就构建起相对系统完整的审判机构组织体系,建立了统一法律制度,确立了司法基本原则,开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新阶段,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历史告诉我们,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工作,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具体问题,在司法领域进行的伟大实践和探索,为人民司法事业走向广阔天地开辟了光辉道路。这是人民司法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人民法院的建院之本、强院之基、司法之魂。作为党员干部、法官干警,必须充分认识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和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得以顺利实施,根本上得益于党的坚强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唯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切实做到“两个维护”,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才有根本保证;必须充分认识到,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一个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必须坚决抵制“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西方错误思潮,始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服务大局是人民司法的永恒主题
在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无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如何转变,司法工作始终处于为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心工作服务的地位。新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起草和实施时,为使司法工作服务保障好经济建设,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同志就明确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方针,这一方针至今对审判工作仍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党的中心工作这一背景下,人民法院确立并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将自身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充分展现了司法担当和司法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台一系列司法政策,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前所未有。这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立足“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牢固树立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自觉从大局看问题,把工作放到大局中思考、定位、摆布,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融入全局中找准结合点、着力点,在服务大局中找准定位、明确方向,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充分发挥好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阵地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百姓说事·法官说法”和“无讼社区、无讼村屯”建设,健全完善“法官进网格”等工作机制,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贡献司法力量。
三、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
回顾建党百年光辉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为民的历史。早在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就明确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其中就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法治精神,司法为民的理念已经确立。改革开放以来,司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深化,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彰显。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和主线,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从立案登记制改革到基本解决执行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从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安全感;从深入推进一站式建设到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便利性;等等。这些制度安排和为民实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彻底的人民性得到了扎扎实实的保障和落实,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优良司法传统的具体体现。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管形势怎么变、条件怎么变、环境怎么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能变。坚持司法为民,就要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司法为民,就要从思想上做到一切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不断提升正义维护、权利救济、安全保障、服务供给的司法质量水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可信赖、正义可预期、权利可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就要进一步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不断根据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推出司法便民的新举措,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快速、简便、高效处理纠纷,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坚持司法为民,就要弘扬司法民主,健全民意沟通机制,深入一线了解司法实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把人民群众对司法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审判执行和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
四、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生命线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我们党在延安时期就总结形成的重要司法经验和司法优良传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生命线。“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模本和典范。抗战时期,以马锡五为代表的边区司法干部改坐堂问案为深入纠纷发生地办案,改法官问案为群众参与办案,改单一裁判为审判与调解结案,从根本上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边区社会稳定。“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面光辉旗帜,承载着新中国红色司法文化“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精神内核,是新时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方法,也是新时代推动实现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精神财富。
要不断适应新时代群众工作的内在要求,用“心”走好新时代人民司法群众路线。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始终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用真心真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帮人民群众之所需。要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传统+科技”在做群众工作中的最大优势,既要用好“电脑板”,积极拓展网上群众工作新领域,把“网上群众路线”连成接通民心、温暖人心的线,也要练好“铁脚板”,多跑跑基层、多坐坐群众的板凳,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依然需要下好“铁脚板”的笨功夫,在很多情况下,“电脑板”代替不了“铁脚板”。要完善群众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教育引导、诉求表达、民主决策、权益保障、矛盾化解、应急处置、联系群众等工作机制,把做好群众工作纳入制度化、长效化、常态化轨道。当前,要充分利用党史学习教育的契机,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不断健全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惠民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的急难愁盼问题。
五、实事求是是人民司法的内在特质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司法工作是一项判断性的活动,其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这项工作容不得任何的虚构和假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哪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比司法活动更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在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中,实事求是始终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准则。从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初期建立案件复审程序到建立完善两审终审、死刑核准、审判监督等制度,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初期全面复查和纠正冤假错案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对防范纠正刑事冤错案件、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作出系列重要部署,都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重视保障人权、保护产权的法治精神,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坚守底线、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勇于纠错、有错必纠的鲜明态度。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纠正、防范冤假错案就是这道防线最后的堡垒。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既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特质。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依法纠错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对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坚守法治底线。要健全及时审查、有效查错机制,畅通刑事冤错案件发现渠道,建立执行程序发现错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机制,建立公开、高效、平等的申诉审查程序。要强化精准监督、精准纠错的制度机制保障,健全案件甄别机制,依托法官惩戒机制,对造成冤错案件相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六、注重效果是人民司法的价值所在
相比于其他司法制度,人民司法在创立之初就强调不能简单机械适用法律规则,而是要将情理与法理、政策与法律、案结与事了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追求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抗战时期,根据地法制环境十分复杂,民事法律渊源繁多,司法实践中,边区司法工作在党的政策、民事法令、风俗习惯等多种民事法源中采取灵活运用的方式,以适应时局、顺应民意。比如,对传统的婚姻陋习加以积极改造,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的实践智慧。延安整风运动对司法中教条主义的批判,也侧面反映出人民司法注重办案效果的工作原则。习仲勋同志当年就司法工作所作的讲话中也深刻表达了司法工作要密切结合群众实际生活、不能机械地从条文出发的重要思想。
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最高境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把握好依法审判与人民意愿的关系,既要做到依法独立审判,体现法治精神,又要正确对待民意、尊重民意,让裁判结果为民意所接受,找到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需要把握好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既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不能单纯死抠法条、孤立机械适用法律,而忽视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也要坚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讲政治、讲政策,但绝不能将司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政策性对立起来;需要把握好情、理、法的关系,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地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地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地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需要把握好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坚决克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或表面强调程序正义、实际侵害当事人实体权益等问题,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有着丰富的内涵。重温历史,展望未来,我们既要珍视传统,从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中不断汲取营养,在复杂局面中把握正确方向、保持前进定力,更要守正创新,不断赋予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新的时代内涵,使其更好地发挥指导人民司法实践的巨大作用,散发出更加璀璨的时代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