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萌洁:
原告惠鹏雷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526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本案按原告惠鹏雷撤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