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凯:
本院受理原告于金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于金鹿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自2014年6月19日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