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恩林:
本院受理原告董小燕诉被告马学军、王新明及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董小燕诉请:1、解除原告董小燕与被告马学军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2、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