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民:
本院受理原告夏高奇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夏高奇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合同欠款10万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