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全:
本院受理原告党进与你及被告何海炎、第三人何伟喆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党进不服一审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党进上诉请求:1、撤销(2020)陕0526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由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代偿的借款485000元,利息8000元,诉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至欠款清偿之日;原审第三人在其209200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