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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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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04 17:36:20 打印 字号: | |

 案例6: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1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749.5万元,共计1499万元,交货时间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电公司向国龙公司发函称:“恰逢国家重点工程1000KV、750KV可控电抗器也在近期交货,造成了交货期的冲突,由于以上与国家重点项目的冲突,加之我司生产能力的局限,造成贵司项目产品交货时间推迟”。最终国龙公司确认实际交货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实际迟延履行123天。2019年1月,西电公司在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5.6万元。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支持了西电公司的诉请。国龙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34.91万元。

    【裁判结果】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主张其延迟交货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莲湖区法院判令西电公司支付国龙公司违约金134.91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驳回了西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不允许因为市场主体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本案西电公司隶属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国龙公司为河南省中小微民营企业。购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早在2011年,西电公司迟至2019年才诉请主张支付剩余货款。该案获得支持后,国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当年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对此,西电公司虽承认逾期交货的事实,但抗辩主张其是因为需要提前履行其他合同才导致本案合同延迟交货。西电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履行的其他合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暨公共利益,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西电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根据其生产能力,按照订单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其对于合同的正常履约应在合同签订时即有预见,出现不同订单之间的时间冲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市场经济手段(如追加投入扩大产能、进行延期谈判合理变更合同、支付违约金等方式)予以规避,而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试图逃避违约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西电公司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判决既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引导企业尊重市场规则和合同约定,彰显了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件案号】一审: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414号;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472号;再审审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陕民申1670号

    案例7: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具体举措】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易车公司)等因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意公司)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出7871万元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新意公司支付42份广告合同款。新意公司收到保全裁定书及起诉书后提出复议申请,称涉案42份合同款项大部分已经支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诉前财产保全组织听证,充分了解争议焦点和双方实际诉求,虽冻结了新意公司款项7871万元,但经过法院充分释明经营及法律风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在调解款项支付环节,出现了易车公司坚持先付款再解封而新意公司因大额资金被冻结无力筹措应付款项的僵局。海淀区法院根据新意公司支付情况,以566万元为单元、共计14次逐笔解封,相应解封款逐笔支付至易车公司账户,前期保全资金顺利转化为和解款。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大额资金被冻结对企业生产经营会产生非常明显的影响,特别是资金链脆弱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冻结大额资金有可能对被保全企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造成原、被告双方两败俱伤。本案海淀区法院虽然也对大额资金采取了保全措施,但创新了“以保促调,滚动解封”的工作机制,畅通保全、调解、执行衔接机制,加速盘活执行资金、以细致及时的司法工作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其中,“滚动解封”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又给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喘息机会,有效解决了大标的额被执行人无流动资金还款与申请执行人不愿承担先行解封风险的困境。

    【案件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7185号

    案例8: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

    【具体举措】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创新运用5G+AI+LBS+区块链技术,实现动产“活查封”“数智化”。具体做法是,法院在保管场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取代传统的封条查封,确保查封设备可正常使用,生产经营“不中断”运行。同时,5G网络实现了图像、视频的回传和留存,法官在手机端即可查看动产状态。监测区域内使用移动通信基站LBS定位技术,当设备位置发生改变时,系统即时发出预警,避免保全财产被恶意转移。运用区块链技术,对区域内的机器设备数量、位置、外观进行图像固化并上传链接,将整个保全过程同步摄录并上传至“云上物证室”,确保保全数据可信任可追溯、保全行为规范可信。

    【典型意义】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各级法院越来越重视将技术创新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善意文明执行,彰显司法温度。作为传统执行手段之一,“活查封”的保全方式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又保住了被告企业的造血功能,避免了因保全措施影响生产经营而加剧原、被告之间矛盾。但“活查封”也存在财产容易被转移和价值贬损的弊端风险,实践中法院使用“活查封”比较慎重。新的“数智化”动产“活查封”保全,相较于传统的贴封条、派监管的动产保全方式,更为高效、可靠,对被保全企业的生产、商誉各方面影响更小。“活查封”运用“数智化”手段,最大限度体现了执行善意,减少了保全查封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案例9: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具体举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20年6月起试行先行判决机制。先行判决机制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为法律依据,先通过审查诉讼请求进行二次繁简分流个案,对诉讼请求对应事实已查清且可独立裁判的部分先行判决,当事人可在先行判决部分生效后向对应的法院先行申请执行。其他诉讼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实后,通过后续判决解决。法院在审理中要注意先行判决与后续判决的判决方向一致、内容完整。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从而确立了先行判决制度。但规定在实践中较少运用,且即便法院作出了先行判决,是否允许对该部分先行判决申请执行,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广州中院活用先行判决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升了商事案件诉讼效率。且先行判决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常态化之下实体经济恢复发展,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保障民营经济社会持续向稳向好蓬勃发展,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保障兑现,成效明显。截至2021年7月21日,广州中院作出先行判决的平均审理周期为57天,取得部分权利时间平均提速34.96%,单次最快提速达65.88%,先行判决金额共计8500万余元。

    案例10: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

    【具体举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与江苏省工商联签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持续加大商会商事调解工作推进力度,吸纳更多的商事领域有经验、有威望的商会领导、民营企业家参与商事调解,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经费支持,拓宽商会组织调解经费来源,切实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广“枫桥E站”解纷站点,创新发展新时代在线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模式。推动企业建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智能合约自动履行解决方案,探索建立将当事人的履约行为与本企业所设信用评价体系挂钩的机制,完善互联网诉源治理体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区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共同开展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及法治宣传,建立定期信息共享、案例通报及会商长效机制,畅通与民营企业家联系渠道,推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形成整体合力。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与区工商联调委会组建优秀企业家在内的调解队伍,入驻县级社会矛盾调解中心,法院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平台对接直接指导调解员开展线下调解,构建“线下调解+线上确认”工作新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务。

    【典型意义】工商联所属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商会要继续完善职能作用、创新经济服务工作、强化守法诚信和社会责任,加大商会商事调解工作力度,是深化商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典型案例选取了江苏高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四个典型。

    江苏全省现已设立商会调解组织332个,聘用调解人员1528名,调解力量不断壮大。全省各类商会调解组织共有效化解商事纠纷3757件,化解标的金额10.27亿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年在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平台之外,另在网易、字节跳动、唯品会、蚂蚁金服等平台增设“枫桥E站”4个,调解互联网民营经济领域纠纷9236件。

    2020年6月到2021年6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已成功调解涉区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产权矛盾165件,平均调解时长28天。

    自2020年6月嘉兴市南湖区工商联调委会成立以来,共调处案件904件,调解成功574件,调解成功率63.4%,涉案标的额近1.6亿元,调解成功标的额近1.5亿元,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超过100万元。

    从高院、中院到基层法院,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民营经济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