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妮:
原告李喜劳与被告梁军强、张晓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526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梁军强、张晓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李喜劳借款7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0年11月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