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朋(老庙镇新店村五组):
本院受理原告田增社诉你、被告蒋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田增社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朋清偿原告田增社借款9500元及利息;被告蒋卫军对该笔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11时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兴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