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
原告郭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52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王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郭皓借款1225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05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郭皓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