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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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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彦成 杨英  发布时间:2021-11-16 15:14:40 打印 字号: | |

家住蒲城的刘某最近心情不畅,情绪低落,原来是刘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张某心存不满,在一次喝酒后便在微信群内用语音的方式辱骂刘某。

事情发生后,刘某便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处理,对张某辱骂他人的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刘某以名誉权纠纷将张某起诉到法院。原告刘某称,双方是同村村民,张某在有数百名成员的微信群里用污秽粗俗的语言公开辱骂自己,时长达数分钟,尤其是该微信群里的成员都是本村村民,使自己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感觉自己在村民面前都抬不起头,所以起诉到法院。

被告张某称,自己原来给刘某协调过其他事情,但是后来刘某没有按照协调的事项办理,给被告带来了一些影响,在一次喝酒后心里感觉不舒服,便在微信群里辱骂了原告刘某。

蒲城法院兴镇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发生该次诉讼也是因双方其他事情引起,在调解中双方对以前的事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张某也拒绝道歉。因双方过去产生的纠纷与该名誉权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亦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在辱骂原告刘某的微信群内向原告刘某赔礼道歉。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虽有虚拟,但法律却不真空,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交流沟通、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微信群聊天也有法律边界,大家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文明上网,不能逞一时之快,否则就要做好承担“祸从口出”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