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高奇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26民初15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