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海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小民与被告曾海全、刘兴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2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屈小民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自2019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兴潮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兴潮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曾海全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屈小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