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子欲养而亲不待”是世间最大的遗憾,那么,“亲仍在而子不养”可能是世间最大的悲哀了吧。
蒲城法院罕井法庭近日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年近八十的老母亲一纸诉状将两儿两女告上法庭。
该案从诉前调解开始,承办人郝法官和调解员便多次组织四被告到法庭调解,询问他们的经济能力、赡养意愿和收入来源等,但四被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立案后通过与老人的交谈,承办人郝法官发现老人的表达和认知能力已经出现一定减弱,可能难以应付接下来的法律程序,所以在和司法局联系后,郝法官协助为老人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由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老人处理该案事宜。
12月6日,该案在罕井镇山东村村委会开庭审理,法律援助律师和老人的儿女都来到了村委会参加庭审。庭审前,法官对四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能找到最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赡养方式,但四被告意见不一:长子希望四人每人一个月轮流照顾母亲;长女表示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固定住所无力照顾母亲;次子认为自己已经照顾父亲至其去世,且父亲身后事也是自己操办,不愿再承担赡养母亲的责任;小女儿则表示自己愿意赡养母亲,兄弟们商量的任何意见都可以。
在开庭庭审中,四被告还是坚持自己庭前的意见,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该案休庭等待宣判。法官并向当事人留了一定期限的调解时间。
案子最终都会结束,可传递并发扬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应该有尽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我们从古至今的价值与精神追求,是我们心向往之的美好生活图景。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需要每个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赡养父母不是二选一的选择题,而是应尽力答好的论述题。父母抚育儿女与儿女赡养父母也从不是冷冰冰的利益交换,动物尚有舐犊情深、乌鸦反哺,何况人呢?该案如若不能实现温情调解,等待四被告的将是冰冷的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