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吴天明(男)系残疾人,一直未婚,也未收养子女,与其母亲李星晨一起生活。后经村民介绍,与鲁小夜(男)于2019年4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鲁小夜给付吴天明“进门费”10000元,到吴家后负责照料吴天明的日常生活、处理家中所有日常事务,并对吴天明养老送终;在吴天明去世后,吴天明家的全部住房均由鲁小夜继承。签订协议当日,鲁小夜依约给付吴天明10000元并携其父母入住吴天明家,与吴天明及其母亲李星晨共同生活。期间,鲁小夜为家里修建了厕所、地坪,修缮了屋顶,且偶尔外出务工。但好景不长,2020年10月两家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吴天明的兄长将吴天明与母亲接到其家生活。
因双方就解除协议无法协商一致,吴天明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鲁小夜离开吴家。诉讼中,鲁小夜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吴天明返还“进门费”、修建厕所、地坪、修缮屋顶的费用、及为吴天明支付的医疗费等。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限定鲁小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吴天明住所;一并支持了鲁小夜关于进门费、修建厕所、地坪、修缮屋顶的费用、以及医疗费的部分反诉请求,亦判决由吴天明返还部分供养费。
宣判后,鲁小夜不服,对医疗费和供养费部分提出上诉。二审诉讼期间,吴天明因故去世,二审法院通知吴母李星晨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各判项主要内容,将诉讼主体变更为由李星晨承受诉讼。
法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关于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本案中,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吴天明与鲁小夜之间的遗赠扶养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有人会疑惑为什么在吴天明死亡后,由其母李星晨承担诉讼?这里涉及一个概念,那就是诉讼承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诉讼承担,指的是在诉讼进行中,因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由该当事人的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仍然有效。诉讼承担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能发生。因此,在吴天明死亡后,二审终审判决由吴天明的继承人李星晨承担诉讼。
(编者注: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