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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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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8 14:35:57 打印 字号: | |

任仲利: 

  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526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任仲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8163.18元;二、由被告任仲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均按年利率12%,以14659.1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4371.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3959.3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4360.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4366.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44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