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阳与被告杨长寿、曹智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26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杨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5916.36元,由被告杨长寿赔偿23183元,被告曹智勇赔偿69549.8元,(被告曹智勇已付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