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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勤春来早 案结事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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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建锋  发布时间:2022-02-18 18:20:55 打印 字号: | |

    2月10日,农历正月初十,当大多数人还沉浸在中国传统节日春节的浓厚气氛中时,蒲城法院的法官干警们已经开始忙碌起一年的工作。

    这天,罕井法庭在结束春训学习后,成功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

    家住罕井镇的小唐曾于2018年至2021年10月份在罕井镇某水泥厂打工,后因故辞职。水泥厂在发放2021年11月的工资时,忘记小唐已经辞职的情况,小唐的银行账户汇入了4000余元的工资。事情发生后,水泥厂多次联系小唐要求退钱,但小唐以不识字、没有收到该款项等理由拒绝向水泥厂退钱。无奈之下,水泥厂将小唐起诉至蒲城法院。罕井法庭于2022年2月10日将小唐传唤至法庭后,法官助理王勇勇、刘雨航给小唐出示了水泥厂提交的证据,并耐心反复向小唐释法明理,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小唐最终认识到占有该4000余元的工资其已构成不当得利,当即向水泥厂退回了全部款项。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实践中,不当得利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售货时多收取的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以及本案中的汇错款项等。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