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荀风:
原告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荀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378018.18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119076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暂算至立案之日),以上暂计497094.1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