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兴财、宋思明、蒲城县金华宾馆:
原告曹文军与被告宋兴财、宋思明、蒲城县金华宾馆、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文军起诉要求:一、要求四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至归还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