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摘要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4-24 15:06:08 打印 字号: | |

 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着力优化创新创造创业法治环境。本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4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专利说明书等内部证据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庞子敬与被申请人江苏超能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31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相对于工具书、教科书等外部证据具有优先地位。在依据内部证据能够明确地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时,不再依据外部证据进行解释。

2.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在上诉人ALC粘合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温州市星耕鞋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3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使用环境特征系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创造的使用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其并不限于与被保护对象的安装位置或者连接结构等相关的技术特征,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与被保护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相关的技术特征。

3.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在上诉人胡雪辉与被上诉人岳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4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均对该功能性特征具有实质限定作用,均构成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

4.被诉侵权产品难以进行实物取证时的技术特征比对方式

在再审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383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难以获取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存在与实物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图纸的,可以根据该图纸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该图纸明确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图纸后,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可以认定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内容。

5.“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在上诉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关于被诉侵权菌株是否落入以“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借助一种或者多种基因特异性片段检测方法,并结合形态学分析等予以认定。检测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特异性时,并非必须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如果以“保藏号”限定的菌株具有特有特定序列扩增标记(SCAR)的分子标记片段,则可以该分子标记为检测指标,结合基因序列以及形态学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作出认定。

6.销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刘国兴、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20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承包人采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用于工程建设,并在交付工程后取得了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当视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7.现有技术抗辩中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南通建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中顺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南通锦隆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572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现有技术抗辩应适用单独对比原则,记载在同一对比文献不同部分的内容,如果其在文意上互为解释,在技术上彼此关联,相互支持,共同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则这些内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一项现有技术方案。

8.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

在上诉人东莞市乐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赛源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50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被诉侵权人已经尽力举证,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专利权人没有提供充分反证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系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9.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给予分别的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12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若权利人同时拥有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给予分别的保护,在侵权判断时,不应将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之外的其他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权利基础纳入考量范围。

10.电子商务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在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有效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有效的权利人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认定有效通知应考虑权利类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以及平台性质等因素。转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最低义务,转通知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仍需要结合通知内容作出判断。

11.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无偿受让公司专利权的后果

在上诉人李敏与被上诉人滕州市绿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其个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有关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仍然应归公司所有。

12.擅自转移、处分保全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上诉人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3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3.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在上诉人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在此过程中,应当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

14.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新颖性评价

在上诉人苏社芳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行终3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是自然数区间,其区别于长度等具有连续性物理量的数值范围;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原则上应当视为并列技术手段的集合而非一个技术手段,当对比文件仅公开其中一个或者部分数量时,不足以认定该对比文件已经直接公开了该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其余并列技术手段。

15.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存在矛盾记载时公开内容的认定

在上诉人巴斯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同一现有技术文献所记载的特定技术方案内容与其所记载的其他关联内容存在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文献后,结合公知常识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不能判断其正误的,可以认定该现有技术文献未公开上述特定技术方案。

16.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

在上诉人罗世琴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行终1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宜过度关注现有技术披露的发明技术特征数量,如药味重合度,而应当根据中药领域技术特点,特别是配伍组方、方剂变化、药味功效替代等规律,综合考虑发明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方案的适应症及有关治则、治法、用药思路是否相同或者足够相似。

17.创造性判断的直接证据与“三步法”的关系

在上诉人耐玩专利博物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耐玩公司等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广泛使用的“三步法”是具有普适性的逻辑推演方法;基于解决长期技术难题、克服技术偏见、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获得商业成功等直接证据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则属于经验推定方法,两者都属于创造性判断的分析工具。运用“三步法”判断的结论是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时,一般无需再审查有关创造性直接证据;运用“三步法”判断的结论是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审查有关创造性的直接证据,并根据基于创造性直接证据的经验推定结论复验“三步法”分析,综合考虑逻辑推演和经验推定两方面结论作出判断。

18.创造性判断中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在前述耐玩公司等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认定专利创造性时,专利权人应当对存在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其来源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承担举证责任。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足以构成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改进目标。如果某一技术方案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然选择,即便有关技术效果难以预料,其也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作出的必然选择的“副产品”,仅此尚不足以证明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9.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在上诉人叶露微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行终27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收到被诉决定之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的,以实际收到之日为准;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或约定,且该规定或约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收到有关决定之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20.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体东路电讯商场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申137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应当基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一般消费者,其应当对现有设计中的惯常设计和常用设计手法具有一定的了解。不同外观设计之间在惯常设计或者常用设计手法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之处对于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