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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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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妙娟  发布时间:2022-04-27 09:57:31 打印 字号: | |

    我们每个人从出生时起就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父母子女关系是一个人最基础、连接最紧密的社会关系,但也正因如此,在琐碎的日常相处中如果出现矛盾和分歧,也会更加激烈,有时还会闹到要断绝关系的地步。今天我来通过案例跟大家聊聊,在法律上能否通过签字协议断绝父母子女关系?

    2000年的时候,小张和亲生父亲老张签订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断绝父子关系,小张不继承老张的遗产,也不承担赡养老张的义务。协议签订后,父子俩就再无任何联系。2021年,小张却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老张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小张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审理中,小张拿出了二十年前签订的协议,认为虽然老张现在年老体弱也无生活来源,但是其与老张已经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协议,断绝了父子关系,所以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那么,小张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作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及义务,要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保障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简单一点说呢,就是“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像小张和老张这样因出生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缘而形成,也就是自然血亲,是不能通过协议、声明等方式来解除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小张和老张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小张仍然要对老张承担赡养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拟制血亲,也就是基于收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即便解除了收养关系,其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也不因此而免除,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然应当给付生活费。

    其实,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说是世间最大的缘分,希望大家都能珍惜、珍视这种缘分,与父母、子女和睦、融洽的相处。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