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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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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封彦强  发布时间:2022-05-05 09:59:39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父债子还”的说法,那么这样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本期普法微课堂,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2021年5月,老刘从老王那借款20万元,期限是半年,并且出具了借条。2021年10月,老刘因病去世,儿子小刘是老刘的唯一继承人。2021年11月,老王找到小刘,要求他代父偿还借款。小刘则认为,钱不是自己借的,而且父亲已去世,该笔债务就“消灭”了,自己没有还款义务。那么小刘是否应向老王偿还借款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小刘的父亲是否留有遗产及小刘是否继承遗产就显得至关重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老刘没有遗产,那么小刘根本不会从父亲那继承到遗产,就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老刘的遗产价值不足20万元,且小刘继承了遗产,则小刘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第三种:老刘留有遗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且小刘继承了遗产,则小刘应当向老王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这里大家需要注意是以上第二、第三种情况下,不论老刘留有多少遗产,只要小刘放弃继承的,就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当然了,刚才所说的第一、第二种情况下,若小刘自愿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法律也是允许的,从道德上更是称赞的。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