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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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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26 10:48:09 打印 字号: | |

王中卫、孙燕妮: 

  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526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王中卫、孙燕妮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79414.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6.6‰,自2019年6月22日计至2019年9月15日;按照月利率8.58‰,自2019年9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被告王中卫、孙燕妮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