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打击犯罪,震慑酒驾、醉驾行为,提高群众遵法、守法意识,减少涉交通类犯罪案件发生,蒲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一
2021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宇和朋友李某龙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宇驾驶车辆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宇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60.01mg/100ml。另查明,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宇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蒲城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案情二
2020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波和朋友苏某在维多利亚音乐餐厅喝酒。当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波醉酒后驾驶车辆沿蒲城县紫荆街道办尧堡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波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06.39mg/100ml。另查明,2015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波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蒲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案情三
2021年3月1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才无证饮酒后驾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沿蒲城县紫荆街道办十宜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才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09.46mg/100ml。
案情四
2021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设饮酒后(雷某设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蒲城县洛滨镇南店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西村道丁字路口时,与党某印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党某印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雷某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党某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庭审中,各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均表示十分后悔,“我心存侥幸,一时糊涂犯下错误,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我对不起妻子与孩子”“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晚上没有事,现在很后悔”“我很后悔,家里有八十多岁的父母,自己是家里主要劳力,生活艰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宇、王某波、张某才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雷某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一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宇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王某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才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雷某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被押送收监执行。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驾”害人害己,不要心存侥幸。醉酒驾车的行为不仅仅是给自己的人生抹上污点,更重要的是可能影响到子女,孩子在高考、参军、报考公务员时,父母有无刑事犯罪记录是政审的重要部分。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父母,应当自觉拒绝酒驾,算好“责任账、经济账、家庭账”,同时也要监督身边的亲朋好友不要酒后驾车,人人争当“拒绝酒驾、安全出行”的号召者、践行者、劝导者、示范者,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