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刘奋斗诉被告王小二定金合同纠纷案,刘奋斗因王小二未能如约向其安装木门,一怒之下,便将王小二告上法庭。
王小二在蒲城县经营一家木门店,刘奋斗因装修新房从王小二处订购了木门,木门总价款约20000元。订购当日,刘奋斗向王小二转账11000元作为定金。双方约定若王小二不能依约安装,刘奋斗可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后因王小二未能按期安装,刘奋斗要求王小二退款2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木门总价款为两万元,刘奋斗向王小二转账11000元,定金的数额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法院依法将其中的4000元作为定金。王小二作为收受定金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王小二应当返还刘奋斗定金共计8000元。剩余7000元虽未产生定金效力,因王小二的违约,仍应返还。因此,王小二应返还刘奋斗15000元。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希望每个商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积极履约,诚实守信,切莫做本案的王小二,名利双失。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商家,多加甄别,以免造成麻烦,耗时耗力。
(编者注: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