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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之死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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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俊萍  发布时间:2022-06-08 18:24:0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2021年9月25日,董某因儿子结婚在家中举办婚宴,邀请亲朋好友一起见证一对新人的新婚之喜。大家在祝福一对新人新婚幸福的同时,也免不了和亲朋好友多喝几杯。当天,田某和雷某等八人同坐一桌,平时就喜爱饮酒的田某,在董某和儿子儿媳给大家敬酒之后,自己就频频举杯邀请同桌乡邻朋友碰杯喝酒。宴席结束后,董某发现田某酒醉,就和雷某一起把田某送回到其住处,看着田某睡下两人就离开了。雷某和田某相邻居住,雷某家里经营的超市,田某独自居住。第二天,雷某见田某还没开门,就过去看看。隔着窗户一看,发现田某还没起床,就赶紧翻墙过去,发现田某已不醒人事,随即拨打了120救护车,但是不幸的是田某已经死亡了。

田某死之后,居委会及辖区派出所对相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均无果。田某的妻子、儿子觉得田某因共同饮酒致死,同桌饮酒的人和董某都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现在大家没有积极的予以赔偿,却互相推诿,就连田某下葬也没有来,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董某、雷某等人起诉到法院。

原、被告都是同乡的村民,平时关系都不错,而且在得知原来村委会在事发后还介入调解过,所以承办法官邀请村委会干部共同协调双方的矛盾。怎奈双方因田某死亡后多次协调过程中各自的做法都颇有微词,承办法官和村干部经过四个小时的调解,各被告仍然坚持作为朋友仅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但不认为自己有过错,坚决不同意赔偿;而原告认为田某与各被告一起饮酒,各被告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导致田某死亡,坚决要求各被告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田某死亡后未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无法确定田某是否因饮酒导致死亡,或者如果是因饮酒导致其死亡,参与度为多少。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经再三考虑,承办法官又多次与田某妻子和儿子沟通,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然后再分别给各被告晓以利害及其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应当尽到的必要的义务。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不懈努力,各被告均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原告也认识到田某死亡主要是因自身喝酒放任所造成的,同意了各被告的调解意见,一起共同饮酒引发田某死亡的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因共同饮酒不是法律行为,且不具有违法性,也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故共同饮酒的人之间原则上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共同饮酒致死,共同饮酒人具备一定的条件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首先,要判断共同饮酒人的饮酒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当然,饮酒行为本身无对错,正常的饮酒是共同饮酒人之间联络感情的一种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饮酒行为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违反法定义务,其行为才具有违法性。其次,要看共同饮酒行为有无造成损害结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再次,要甄别共同饮酒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必须条件。死亡本身是很正常的自然现象,引起死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饮酒是否是死亡的原因,原因力的大小,是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重要一点。同时,受害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在饮酒时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对自己身体造成的危害,包括身体上的疾病发作以及醉后无人照料的可能性,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从事具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预期的后果,须对自己过量饮酒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和事主,应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劝诫以及酒后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同桌饮酒的人也应当对同桌饮酒的人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例如劝说同桌饮酒人少喝、提醒饮酒要适量、喝酒后不要驾驶机动车以及对饮酒过量的人负有安全照顾义务等。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席间常流行无酒不欢。小饮怡兴,大饮伤身。饮酒须有度,文明、适量饮酒才能有效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