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荀风: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荀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26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成荀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桥陵塑业有限公司货款378018.1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另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