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公务卡借款本金14801元,利息3822.77元,违约金6376.18元共计24999.9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