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新民与你、被告曾海全、师会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526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曾海全、王文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谭新民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8年9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谭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