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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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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20 10:05:44 打印 字号: | |

曾海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新民与你、被告王文利、师会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526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曾海全、王文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谭新民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8年9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谭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