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兴财、宋思明、蒲城县金华宾馆:
本院受理原告曹文军与被告宋兴财、宋思明、蒲城县金华宾馆、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陕052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宋兴财、蒲城县金华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文军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日按照年利率14.4%计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曹文军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