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小妹: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锦安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何海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等法律文书。原告蒲城县锦安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租赁费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