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蒲城法院罕井法庭受理了一起支付令案件,并在15日内审结,及时、高效、便捷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4年被申请人高某以给其经营的公司工人发工资为由从申请人赵某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2.5%。后经申请人赵某催要,被申请人高某清偿了一个月利息25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被申请人高某一直未予清偿。因此申请人赵某申请支付令,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高某给付100000元借款及利息。
审理中,罕井法庭向高某送达了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高某在15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向其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
高某收到支付令后,未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责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命令。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发出支付令,减少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讼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及时实现。
二、支付令的适用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来证明;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三、支付令的申请流程及法律效力: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且申请书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法院会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有异议,应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超出期限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成立的,支付令失效,案件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