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
本院受理原告柴媛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柴媛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委托代理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3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市场报价利率即3.7%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8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