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建社: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