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蒲城法院罕井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被告驾驶车辆与在原告处投保的案外人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产生修理费用后,向原告发起垫付请求,原告垫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其垫付的修理费用。
庭审中,被告愿意向原告赔偿费用,同时认为原告诉请金额过高,但无相关证据提交,且因其家庭困难无法全额支付,请求原告给予一定减免。庭后,罕井法庭法官和法官助理积极与原、被告沟通,询问原告公司的相关规定,向被告解释举证责任及款项构成,希望能促成双方调解。在多方积极调解下,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交流案情及被告的实际情况后,提出给被告减免一定费用的调解意见,但被告仍对赔偿金额有一定异议。经过法官助理耐心解释与沟通,向被告阐明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在该案开庭审理二十天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调解协议生效。
罕井法庭近期受理了多起该类案件,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被告年纪都偏大,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故提醒各位驾驶员,开车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周围环境,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