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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法课堂】彩礼可以想退就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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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阳红  发布时间:2022-09-29 16:17:52 打印 字号: | |

    结婚前送彩礼这个习俗在我国源远流长,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关于彩礼最早的详细记载出现在《周礼》中,叫做纳征。彩礼体现出男方对女方的尊重,也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礼节。然而当下彩礼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天价”彩礼更是屡禁不止,给付彩礼与结婚又间隔一段时间,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结婚不成或者结了婚没多久又离婚的,这时候彩礼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就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下面我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

    小明和小莉经人介绍相识,二人在相处中互生情愫,经过一年的相处很快到了谈婚论嫁,小莉家要求男方给付彩礼15万元,而小明家在购买婚房后经济也比较紧张,小明家人通过借款等方式筹得15万元,两家约定了婚姻登记时间。半年后,小莉及家人悔婚并拒绝返还15万元彩礼,小明家遭受到了“人财两空”的双重打击。小明认为当初二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自己给了小莉15万元彩礼,现在因小莉单方悔婚,自己是可以要求小莉返还15万元的彩礼。对此,小明能否主张返还彩礼就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条件。有三种形式,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男女双方可能只是办理了结婚酒席,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的话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虽然说双方已经是夫妻了,但是男女双方并没有生活在一起,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的生活困难;有些地方的彩礼确实很高,对于家庭比较困难的或者家庭情况一般的在支付了彩礼后可能会负债累累的,这种情况离婚的话,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案例中小明的情况属于第一种类型,是可以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你学会了吗。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