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526民初2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