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乐民:
原告冯金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526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冯乐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冯金成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冯金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