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建社: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52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由被告屈建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兰洲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屈建社: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52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由被告屈建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兰洲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