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
本院受理原告马杨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526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由被告陈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杨丰清偿借款本金247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7%自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清偿的利息1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陈红:
本院受理原告马杨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526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由被告陈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杨丰清偿借款本金247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7%自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清偿的利息1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