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杨广与被告张琦系同村村民。多年来,张琦因琐事与杨广一直不睦,并心生怨恨。2022年5月16日21时,被告张琦在300余人的“村民服务群”微信群里发布以下消息:“重大消息!五组杨广多年以来祸害妇女,以致被人多次殴打差点打死,但其后屡教不改,兽性大发,现已有多名妇女举报,即强奸妇女罪,公安机关已派多名干警全力抓捕杨广。”2022年5月17日,原告杨广报警,经调查后,公安机关作出给予张琦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杨广认为张琦发布的不实消息,已经损害了其名誉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张琦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张琦在“村民服务群”微信群中发布对杨广的不当言论,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杨广名誉权的损害,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杨广的名誉权,因此原告杨广要求其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道歉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以能够消除该事件对杨广名誉权的不良影响为限,故判令张琦在“村民服务群”向杨广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论造成的影响。张琦的行为虽在该微信群范围内对杨广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仅在该微信群内发布一次,该条信息未被转发或扩散,杨广也未提供张琦的不当言论对其本人及家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故对杨广要求张琦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公民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切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绝不会“逍遥法外”!
(编者注:文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